段兴权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内监督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方法、新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回顾和总结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加强党内监督的经验和特点,对于我们党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内民主,深入开展党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央领导集体率先垂范,带头接受全党监督,体现了党内监督的重大发展
党的中央领导集体是全党的领导核心,能否带头接受监督,将对全党开展党内监督产生重大影响。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领导集体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确保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战略高度,率先垂范,带头接受全党监督。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代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郑重表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一定以身作则,严格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2003年由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从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这一做法制度化。
中央领导集体带头接受全党监督,其意义十分重大:一是对全党开展有效的党内监督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二是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强化党内监督的决心和信心;三是体现了我们党不断自我完善和创新的能力,表明把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置于广大党员的监督之下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二、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促进了党内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进一步深化了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认识,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促进了党内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
2003年12月,中央颁布实施《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了党内监督方面的10项制度,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紧密协调,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特别是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健全质询制度的要求,首次把询问和质询制度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新的制度,进一步拓宽了党内监督的渠道。2004年9月,颁布实施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更好地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条件。
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我们党对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依法治腐的步伐进一步加快。2005年1月,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科学总结了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基本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表明制度建设将在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进一步明确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抓住了党内监督的关键
党的十六大指出,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立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加强党内监督的决心。
为了加强对重点对象的监督,从2003年6月开始,中央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向全国派出了巡视组,重点对省级党政班子进行巡视。2005年初,中央针对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派出金融巡视组,中央巡视组的巡视范围覆盖了省级党政班子工作的各个方面。省一级对市、县一级党政班子的巡视工作也已逐步展开。巡视工作突出了党内监督的重点。
在突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监督的同时,还加强了对干部选拔任用、资金管理使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等一些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明确提出了监管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监督措施,严厉查处了一批腐败案件,对那些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教育了广大党员干部,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
四、进一步明确纪检机关的职能,凸显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十六大以后,党中央领导集体不断探索把握党内监督的内在规律,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明确纪检机关的职能,为进一步发挥各级纪检机关的监督功能创造了条件。
《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并对纪委的监督职能和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就为党的各级纪检机关今后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监督功能进一步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
2003年,中央纪委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试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中央国家机关中的5家单位,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改进了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办法。
在今年初完成的地方纪委换届选举中,中央对省级纪委主要人事安排又作了三个方面的重要调整:一是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纪委书记进行调整,其中北京和上海这两个直辖市的纪委书记都是由原中央纪委常委来担任的。二是实行省级纪委书记交流和调整,据统计,在已经调整的省级纪委书记中,有近60%是异地任职的。三是纪委书记不再兼任党委副书记。通过采取上述措施,进一步落实了中央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纪检机关的职能,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党内监督任重而道远。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党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对各种腐败分子严厉惩处不手软,但党内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却屡禁不止。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些地方和部门对从严治党要求贯彻不力,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教育滞后、监督软弱。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党内监督还会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从具体国情和党情出发,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探索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的党内监督之路,进一步提高党内监督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
(《党建研究》2007年第7期作者单位:中共安徽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