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在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举措。由于和谐社会的概念寓意深刻、影响深远,因而对其进行科学的定位是十分必要的。
从社会的内涵看,素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广义上,社会指的是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经济、政治、文化诸多方面的统一体;在狭义上,社会指的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纽带,以人格独立为特征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讲,社会都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之外或与之并列的。
从和谐社会的特征看,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表明,和谐社会不是一种社会形态,而是一种社会状态,是各种矛盾和冲突能得到协调、平衡的有序的社会。和谐社会是包含着经济、政治、文化诸多方面的统一体。
从提出和谐社会的背景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经济增长速度居世界首位,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产量居世界前列,现代化建设的前两步战略任务全面完成,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然而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接踵而至,如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矛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失业与缺位的矛盾已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很好解决,就会大大增加经济增长的社会成本,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而构建和谐社会正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不和谐现象提出来的。这种不和谐现象说到底,是由于我们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及其相互关系造成的,因而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在正确处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及其相互关系方面思考对策。构建和谐社会,涉及方方面面,没有各个方面的和谐,就不会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只有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这就要求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协调发展,在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上,扩大劳动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理顺分配关系,加大对失业、贫困和环境问题的解决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由此在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的动态过程构建和谐社会。 (《学习时报》第318期王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