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会议近日在京召开。此前,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新《规定》为何在此时出台,有哪些新的内容,其作用意义何在?
为何在此时出台
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行为,历来是我们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
早在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就专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通过《条例》对种种党内违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党内处理违纪行为的依据,成为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
近年来,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与一般受贿形式相比,通过一些貌似合法的形式收受财物,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且数额较多,动辄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成百万元,危害大,影响坏。
《规定》所列出的行为,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规定中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受当时立法条件的局限,相关条款比较原则,尚未及明确规定对这些行为的定性量纪依据。
现在这一新《规定》,集中重申和强调这些纪律,强调了这些违纪行为的严重性,明显加大了党纪处分的力度。一方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权钱交易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提供法规政策依据;另一方面,又用制度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和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
都有哪些新规定
《规定》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在前八条中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严禁的这八种行为,都是在查处案件中常见的、容易产生疑义,定性较为困难的权钱交易行为。它们与传统受贿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手法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没有差别,请托人的犯意指向明确,财物的最终归属也体现了违纪党员的真实意图,性质上都是受贿。
二是为了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便于办案中具体运用,在前八条和后两条中分别规定了如何认定“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股份未实际转让”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与参与赌博、娱乐活动的区分标准等十三个定性处理的政策界限问题。这体现了我们党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精神,侧重于依据权钱交易事实存在与否来判断,以便使《规定》在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的同时,又体现党内法规的特色。
三是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这条政策,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可以给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又体现了很强的政策时限性,督促目前存在类似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组织说清情况。
作用意义何在
细细分析可以发现:《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这有利于党员干部统一认识,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严格自律;有利于拓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视野和领域;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提高巡视、专项检查、考察考核、信访举报等监督方式的效果。这些工作与办案工作结合起来,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上海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也出现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新特点。《规定》的出台,对促进上海的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为解决当前权钱交易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法规依据,用制度的形式明确了惩治重点,以不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和预防权钱交易行为的力度。
可以预计,随着各级党委、纪委深入贯彻《规定》,全党全社会逐步了解《规定》,对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出现的腐败行为,必将收到良好的效果.
(摘自:《解放日报》2007-06-11)